铁路旅客损害赔偿的法律思考
凌春
2006-02-28
发表期刊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ISSN1672-1195
期号01页码:42-44
摘要铁路客运未尽安全保障职责,致使旅客遭受第三人侵害的,铁路方应当是直接赔付义务的主体,要承担合理的补偿。建议撤销滞后的《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赔偿标准可借鉴《民法通则》相关法律规定,以平衡铁路旅客损害赔偿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幅度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铁路旅客 损害赔偿 民事责任 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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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13156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新疆分部
作者单位新疆哈密广播电视大学 新疆哈密839000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新疆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新疆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凌春. 铁路旅客损害赔偿的法律思考[J].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01):42-44.
APA 凌春.(2006).铁路旅客损害赔偿的法律思考.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01),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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