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撤诉后又起诉其证据质证问题的探讨——兼与王奉潮、孔祥东同志商榷
江钦辉
2005-10-30
发表期刊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ISSN1008-7346
期号05页码:12-13
摘要原告撤诉后又起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法庭是否组织质证,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到撤诉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的矛盾冲突。本文从现行法律规定到立法理论等多角度论证法庭对于原告撤诉后又起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应当组织质证,并进一步提出协调撤诉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矛盾冲突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撤诉 证据 组织质证 证据失权 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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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14582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作者单位福建广播电视大学莆田分校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江钦辉. 原告撤诉后又起诉其证据质证问题的探讨——兼与王奉潮、孔祥东同志商榷[J].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05):12-13.
APA 江钦辉.(2005).原告撤诉后又起诉其证据质证问题的探讨——兼与王奉潮、孔祥东同志商榷.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05),12-13.
MLA 江钦辉."原告撤诉后又起诉其证据质证问题的探讨——兼与王奉潮、孔祥东同志商榷".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05(200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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