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康佑发
2005-08-30
发表期刊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ISSN1008-875X
期号04页码:24-27
摘要再保险合同认定为责任保险合同,再保险人将不具有代位追偿权,会使得加害人获得一定不当得利,这是再保险合同定性为责任保险合同所要付出的制度代价。但从在制度设计上赋予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先诉抗辩权,敦促原保险人尽最大努力向加害人追偿,将使得加害人承担本应承担的责任,从而降低再保险人的风险。
关键词再保险人 代位追偿权 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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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14768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作者单位广东广播电视大学文法教研室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康佑发. 论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J]. 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04):24-27.
APA 康佑发.(2005).论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04),24-27.
MLA 康佑发."论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04(2005):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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