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 |
康佑发 | |
2005-08-30 | |
发表期刊 | 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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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8-875X |
期号 | 04页码:24-27 |
摘要 | 再保险合同认定为责任保险合同,再保险人将不具有代位追偿权,会使得加害人获得一定不当得利,这是再保险合同定性为责任保险合同所要付出的制度代价。但从在制度设计上赋予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先诉抗辩权,敦促原保险人尽最大努力向加害人追偿,将使得加害人承担本应承担的责任,从而降低再保险人的风险。 |
关键词 | 再保险人 代位追偿权 先诉抗辩权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14768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
作者单位 |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文法教研室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康佑发. 论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J]. 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04):24-27. |
APA | 康佑发.(2005).论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04),24-27. |
MLA | 康佑发."论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04(2005):2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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