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及实际运用中的若干问题
凌春
2005-09-20
发表期刊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期号03页码:70-72
摘要人类在十九世纪末发明了汽车,进入了汽车时代,随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严重社会问题。按照传统的民事法律原则,赔偿权利人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充分的民事赔偿。自二十世纪初,世界各国陆续制定出法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特殊的规定。我国于2003年10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但该法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民事赔偿条款内容过于原则,有关部门在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责任划分常存有分歧。因此,还有必要结合《民法通则》规定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全面、正确的理解和运用,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关键词交通事故 归责原则 “以人为本” 机动车 所有人责任 过失相抵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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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15029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新疆分部
作者单位哈密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新疆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新疆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凌春. 试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及实际运用中的若干问题[J].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03):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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