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责任能力比较研究
胡峻; 欧阳恩钱
2005-04-30
发表期刊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ISSN1002-073X
期号02页码:35-39
摘要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作为侵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不仅直接关系侵权法填补损害、阻吓与预防违法等功能的实现,更影响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因历史文化及社会观念的差异,各国对此立法规定不一。本文通过对大陆、英美法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不足,并指出:未来民法典应采行为能力+识别能力作为判断未成年人责任能力的一般标准,同时借鉴德国法等的作法规定作为例外与补充的未成年人公平责任;在认定未成年人过失时可借鉴“年龄组过错”的方法,并规定监护人应就自己疏于监督的过失与未成年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未成年人 责任能力 识别能力 连带责任
DOI10.13914/j.cnki.cn43-1453/z.2005.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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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15386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湖南分部
作者单位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胡峻,欧阳恩钱. 未成年人责任能力比较研究[J].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02):35-39.
APA 胡峻,&欧阳恩钱.(2005).未成年人责任能力比较研究.衡阳师范学院学报(02),35-39.
MLA 胡峻,et al."未成年人责任能力比较研究".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02(2005):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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