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遗嘱
任祖荣
2005-02-28
发表期刊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ISSN1008-4207
期号01页码:81-84
摘要我国《继承法》没有对共同遗嘱作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共同遗嘱却大量存在,表现为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与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两类,而只有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才具法律意义。学术界对共同遗嘱有着不同的态度,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遗嘱本身利弊兼存。从我国继承法律制度发展方向以及民间实际做法的角度看,应以承认共同遗嘱法律效力为宜。由于共同遗嘱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共同遗嘱的不同内容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继承法 遗嘱 共同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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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16292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江苏分部
作者单位南通市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江苏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江苏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任祖荣. 论共同遗嘱[J].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01):81-84.
APA 任祖荣.(2005).论共同遗嘱.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01),81-84.
MLA 任祖荣."论共同遗嘱".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01(2005):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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