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遗嘱 | |
任祖荣 | |
2005-02-28 | |
发表期刊 |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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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8-4207 |
期号 | 01页码:81-84 |
摘要 | 我国《继承法》没有对共同遗嘱作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共同遗嘱却大量存在,表现为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与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两类,而只有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才具法律意义。学术界对共同遗嘱有着不同的态度,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遗嘱本身利弊兼存。从我国继承法律制度发展方向以及民间实际做法的角度看,应以承认共同遗嘱法律效力为宜。由于共同遗嘱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共同遗嘱的不同内容采取不同的解决办法。 |
关键词 | 继承法 遗嘱 共同遗嘱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16292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江苏分部 |
作者单位 | 南通市广播电视大学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江苏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江苏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任祖荣. 论共同遗嘱[J].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01):81-84. |
APA | 任祖荣.(2005).论共同遗嘱.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01),81-84. |
MLA | 任祖荣."论共同遗嘱".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01(2005):8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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