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应建立禁治产制度 | |
霍建平; 白军胜 | |
2005-08-30 | |
发表期刊 | 内蒙古电大学刊 |
ISSN | 1672-3473 |
期号 | 08页码:8-10 |
摘要 | 禁治产制度,是民事主体制度中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保护禁治产人本人、交易相对人及禁治产人家庭的利益,有重要意义。故世界上许多著名民法典对其均有规定。然而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却没有这种制度。本文拟就这一制度的内容、立法例以及在我国民法上设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及有关规定作一初步探讨。 |
关键词 | 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 禁治产人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16338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内蒙古分部 |
作者单位 | 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霍建平,白军胜. 论我国民法应建立禁治产制度[J]. 内蒙古电大学刊,2005(08):8-10. |
APA | 霍建平,&白军胜.(2005).论我国民法应建立禁治产制度.内蒙古电大学刊(08),8-10. |
MLA | 霍建平,et al."论我国民法应建立禁治产制度".内蒙古电大学刊 .08(2005):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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