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议“函”的使用与写作 | |
杨梅; 樊文中2 | |
2004-01-02 | |
发表期刊 | 应用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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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3-3602 |
卷号 | No.180期号:01页码:14-15 |
摘要 | <正>"函",作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普遍使用的一个重要的公文文种,在实际使用中,却出现了一些不应出现的问题。诸如,对函的法定效力认识不足;对函的使用范围把握不准;在具体写作上,随意性很大,不够规范,等等。笔者想就行政公文"函"的使用与写作方面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关于"函"的效力函,从广义上讲,就是信件。它是人们传递和交流信息的一种常用的书面形式。但是,作为公文法定 |
关键词 | 主送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19311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辽宁分部 |
作者单位 | 1.辽宁广播电视大学; 2.辽宁省政府办公厅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杨梅,樊文中. 泛议“函”的使用与写作[J]. 应用写作,2004,No.180(01):14-15. |
APA | 杨梅,&樊文中.(2004).泛议“函”的使用与写作.应用写作,No.180(01),14-15. |
MLA | 杨梅,et al."泛议“函”的使用与写作".应用写作 No.180.01(2004):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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