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公文的结构形式及语言要求——规范性公文写作系列谈之四(下) | |
杨梅; 杨柏林2 | |
2004-12-02 | |
发表期刊 | 应用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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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3-3602 |
卷号 | No.191期号:12页码:47 |
摘要 | <正>三、规范性公文的立法语言规范性公文的语言有其特殊性,要求用"法言法语"。其具体要求是:(一)技术要求1.准确。立法语言必须准确、清楚、具体、一词一义。不能含糊、笼统,不能有伸缩性,不能产生歧义。2.通俗。立法语言必须朴实,通俗易懂,便于理解、掌握和遵循。不能用深奥古僻的词语,不能用形象性词语和方言。3.简洁。立法语言必须言简意赅,消除冗词废语,避免重复累赘。4.严谨。立法语言必须字斟句酌,力求用语严密周详,无懈可击。前后用语协调一致,逻辑联系密切。(二)句类选择立法语言的句类在汉语的句类中,只能选用陈 |
关键词 | 公文写作 阿拉伯数字 立法语言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19321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辽宁分部 |
作者单位 | 1.辽宁省广播电视大学; 2.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杨梅,杨柏林. 规范性公文的结构形式及语言要求——规范性公文写作系列谈之四(下)[J]. 应用写作,2004,No.191(12):47. |
APA | 杨梅,&杨柏林.(2004).规范性公文的结构形式及语言要求——规范性公文写作系列谈之四(下).应用写作,No.191(12),47. |
MLA | 杨梅,et al."规范性公文的结构形式及语言要求——规范性公文写作系列谈之四(下)".应用写作 No.191.12(200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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