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解释——兼谈我国司法解释体制的改革
陈艳美
2004-04-18
发表期刊山东电大学报
ISSN1008-3340
期号02页码:24-26
摘要我国的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存在体制错位、法制不够统一、司法独立无 法落实等弊端。因此应取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职能,实行以各级法院法官解释为主的与法律适用直接相 联的司法解释。文章还分析了实行法官解释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意义,提出了实行法官解释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解释 法官解释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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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20024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
作者单位泰安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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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陈艳美. 论法官解释——兼谈我国司法解释体制的改革[J]. 山东电大学报,2004(02):24-26.
APA 陈艳美.(2004).论法官解释——兼谈我国司法解释体制的改革.山东电大学报(02),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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