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解释——兼谈我国司法解释体制的改革 | |
陈艳美 | |
2004-04-18 | |
发表期刊 | 山东电大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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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8-3340 |
期号 | 02页码:24-26 |
摘要 | 我国的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存在体制错位、法制不够统一、司法独立无 法落实等弊端。因此应取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职能,实行以各级法院法官解释为主的与法律适用直接相 联的司法解释。文章还分析了实行法官解释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意义,提出了实行法官解释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
关键词 | 司法解释 法官解释 改革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20024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 |
作者单位 | 泰安广播电视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陈艳美. 论法官解释——兼谈我国司法解释体制的改革[J]. 山东电大学报,2004(02):24-26. |
APA | 陈艳美.(2004).论法官解释——兼谈我国司法解释体制的改革.山东电大学报(02),24-26. |
MLA | 陈艳美."论法官解释——兼谈我国司法解释体制的改革".山东电大学报 .02(2004):2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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