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法律思考
刘云
2004-11-15
发表期刊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期号04页码:49-51
摘要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空间著作权问题缺乏明确的规范,给司法人员处理这类案件增加了难度。2000年11月22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至8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以及与此有关的问题初步做出了规定。在网络环境下,没有反映数字时代呼声的现行著作权制度已经难以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因此,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进行规范,对侵权责任从立法上加以完善,注重公众利益与私权利益的平衡,这项工作势在必行。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著作权 侵权责任 立法 权利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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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20225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新疆兵团分部
作者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新疆兵团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新疆兵团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刘云.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法律思考[J].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04):49-51.
APA 刘云.(2004).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法律思考.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04),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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