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之探讨 | |
田径 | |
2004-06-25 | |
发表期刊 | 湖北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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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3-8477 |
期号 | 06页码:119-120 |
摘要 | 善意取得制度可以追溯到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制度,同时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其建立的理论基础是公示公信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善意取得制度会发生物之原所有人的所有权的相对消灭,而善意第三人(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结果,关系到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所以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虽未明确完整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还是承认这一制度的。 |
关键词 | 物权 善意第三人 司法实践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20243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江苏分部 |
作者单位 | 宿迁市广播电视大学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江苏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江苏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田径. 善意取得制度之探讨[J]. 湖北社会科学,2004(06):119-120. |
APA | 田径.(2004).善意取得制度之探讨.湖北社会科学(06),119-120. |
MLA | 田径."善意取得制度之探讨".湖北社会科学 .06(2004):119-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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