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
刘世杰
2003-09-15
发表期刊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ISSN1007-6921
期号09页码:88-90
摘要很多学者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时产生的法律效果方面主张受不利影响 (或处于不利地位 )的当事人享有变更或解除权 ,但笔者认为 ,从公平原则出发 ,相对方在某些情形下亦有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关键词情势变更 变更合同 解除合同 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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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22405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内蒙古分部
作者单位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 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00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内蒙古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内蒙古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刘世杰. 论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3(09):88-90.
APA 刘世杰.(2003).论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内蒙古科技与经济(09),88-90.
MLA 刘世杰."论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09(2003):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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