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职业性和法的形式主义
吴红列
2003-02-25
发表期刊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ISSN1008-3154
期号01页码:62-64
摘要法律家及其职业理性的形成和发展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的权威和信仰得以确立的关键。东西方法律的不同发展造成了法律职业理性的形成各有不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的初创阶段 ,必须立足法的形式主义理论基础 ,才能真正确立起法律职业理性 ,进而树立法的权威性。
关键词 形式主义 法律职业 理性 法律 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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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23404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作者单位浙江省广播电视大学 浙江杭州310028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吴红列. 法的职业性和法的形式主义[J]. 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01):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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