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存在的缺陷 | |
范晓峰 | |
2001-01-05 | |
发表期刊 | 河北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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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2-3933 |
期号 | 01页码:147-151 |
摘要 |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分别是英美法和大陆法中的传统制度,《合同法》经过借鉴吸收,在108条和68、69条规定了我们自己的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但由于认识上的局限,这种借鉴却导致预期违约制度传统的优势被削弱以及与不安抗辩权在适用上的冲突。 |
关键词 | 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 缺憾 冲突 |
DOI | 10.16494/j.cnki.1002-3933.2001.01.040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26617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
作者单位 |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范晓峰. 论《合同法》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存在的缺陷[J]. 河北法学,2001(01):147-151. |
APA | 范晓峰.(2001).论《合同法》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存在的缺陷.河北法学(01),147-151. |
MLA | 范晓峰."论《合同法》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存在的缺陷".河北法学 .01(2001):147-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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