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存在的缺陷
范晓峰
2001-01-05
发表期刊河北法学
ISSN1002-3933
期号01页码:147-151
摘要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分别是英美法和大陆法中的传统制度,《合同法》经过借鉴吸收,在108条和68、69条规定了我们自己的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但由于认识上的局限,这种借鉴却导致预期违约制度传统的优势被削弱以及与不安抗辩权在适用上的冲突。
关键词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 缺憾 冲突
DOI10.16494/j.cnki.1002-3933.2001.0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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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26617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作者单位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范晓峰. 论《合同法》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存在的缺陷[J]. 河北法学,2001(01):147-151.
APA 范晓峰.(2001).论《合同法》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存在的缺陷.河北法学(01),14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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