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被告适用强制措施问题的思考 | |
刘琳 | |
2001-02-15 | |
发表期刊 |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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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9-5152 |
期号 | 01页码:33-37 |
摘要 | 传统意义上的刑事强制措施只是适用于犯罪的自然人。新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所适用的强制措施,因此,对犯罪单位采用怎样的刑事强制措施成为了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本文根据传统的刑事强制措施理论,提出了适用于犯罪单位的几种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
关键词 | 单位犯罪 被告 诉讼 强制措施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26839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湖南分部 |
作者单位 |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湖南长沙 410004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湖南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湖南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刘琳. 对单位被告适用强制措施问题的思考[J].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01):33-37. |
APA | 刘琳.(2001).对单位被告适用强制措施问题的思考.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01),33-37. |
MLA | 刘琳."对单位被告适用强制措施问题的思考".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01(2001):3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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