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合法性原则 | |
沈新艺 | |
2001-08-28 | |
发表期刊 |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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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8-4207 |
期号 | 04页码:68-71 |
摘要 |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的首要原则。该原则的确立 ,是中国宪法的实施、民主和法制的运作以及依法治国思想深化的必然结果。其内容包括行政主体及其行政职权由法设定并依法授予 ;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 ;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行政主体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及行政行为必须受到监督和救济等五项。该原则既适用具体行政行为 ,也适用抽象行政行为 ;既适用行政管理领域 ,也适用行政司法领域 ;既是一个行政实体法原则 ,也是一个行政程序法原则 |
关键词 | 行政合法性原则 中国行政法 依法治国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27711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江苏分部 |
作者单位 | 苏州市广播电视大学!江苏苏州215004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江苏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江苏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沈新艺. 论行政合法性原则[J].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04):68-71. |
APA | 沈新艺.(2001).论行政合法性原则.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04),68-71. |
MLA | 沈新艺."论行政合法性原则".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04(2001):6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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