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 | |
吕雁泽 | |
2000-04-20 | |
发表期刊 | 内蒙古电大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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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5-1191/G4 |
期号 | 02页码:20-21+58 |
摘要 | 构成盗窃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是多次盗窃公私财物。要正确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划清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区分盗窃既遵与未遂。 |
关键词 | 盗窃罪 主观方面 主体 客观方面 |
DOI | 10.16162/j.issn.1672-3473.2000.02.011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28928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黑龙江分部 |
作者单位 | 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黑龙江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黑龙江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吕雁泽. 论盗窃罪[J]. 内蒙古电大学刊,2000(02):20-21+58. |
APA | 吕雁泽.(2000).论盗窃罪.内蒙古电大学刊(02),20-21+58. |
MLA | 吕雁泽."论盗窃罪".内蒙古电大学刊 .02(2000):20-2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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