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
吕雁泽
2000-04-20
发表期刊内蒙古电大学刊
ISSN15-1191/G4
期号02页码:20-21+58
摘要构成盗窃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是多次盗窃公私财物。要正确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划清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区分盗窃既遵与未遂。
关键词盗窃罪 主观方面 主体 客观方面
DOI10.16162/j.issn.1672-3473.2000.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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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28928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黑龙江分部
作者单位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黑龙江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黑龙江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吕雁泽. 论盗窃罪[J]. 内蒙古电大学刊,2000(02):20-21+58.
APA 吕雁泽.(2000).论盗窃罪.内蒙古电大学刊(02),20-21+58.
MLA 吕雁泽."论盗窃罪".内蒙古电大学刊 .02(2000):20-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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