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国外股东提案权的有关规定及其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启示
何宗泽
1998-11-15
发表期刊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
ISSN1009-2463
期号04页码:67-69
摘要<正> 一、国外公司法中股东提案权的概念、性质 股东提案权尚未纳入我国公司立法中。但在国外许多国家公司立法中,已规定股东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享有股东提案权。从而强化了股东特别是少数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作用,增强了股东大会活力,使股东意愿能够充分反映到股东大会中来。 日本公司法规定,连续6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1%的股份或者300股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6周以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请求将一定的事项作为股东大会
关键词股东提案权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立法
DOI10.19747/j.cnki.1009-2463.1998.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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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30483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安徽分部
作者单位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政法教研室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安徽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安徽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何宗泽. 试析国外股东提案权的有关规定及其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启示[J].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04):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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