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国外股东提案权的有关规定及其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启示 | |
何宗泽 | |
1998-11-15 | |
发表期刊 |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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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9-2463 |
期号 | 04页码:67-69 |
摘要 | <正> 一、国外公司法中股东提案权的概念、性质 股东提案权尚未纳入我国公司立法中。但在国外许多国家公司立法中,已规定股东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享有股东提案权。从而强化了股东特别是少数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作用,增强了股东大会活力,使股东意愿能够充分反映到股东大会中来。 日本公司法规定,连续6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1%的股份或者300股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6周以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请求将一定的事项作为股东大会 |
关键词 | 股东提案权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立法 |
DOI | 10.19747/j.cnki.1009-2463.1998.04.020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30483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安徽分部 |
作者单位 |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政法教研室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安徽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安徽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何宗泽. 试析国外股东提案权的有关规定及其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启示[J].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04):67-69. |
APA | 何宗泽.(1998).试析国外股东提案权的有关规定及其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启示.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04),67-69. |
MLA | 何宗泽."试析国外股东提案权的有关规定及其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启示".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 .04(1998):6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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