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格权的重释
汤春来
1999-11-28
发表期刊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ISSN1008-0597
期号04页码:48-50
摘要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人格权的规定已显得不合时宜,需重新诠释。生命健康权应包括身体权;姓名权应涵盖“隐匿他人姓名的行为”、“混用他人姓名的行为”、“贬换他人姓名的行为”等;肖像权应修改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明示或默示同意,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名誉权没有明确客体的内涵,对侵权行为的方式容易让人作狭义的理解,需要廓清。
关键词人格权 重释 法律保护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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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31467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湖北分部
作者单位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法律教研室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湖北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湖北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汤春来.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格权的重释[J].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04):48-50.
APA 汤春来.(1999).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格权的重释.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04),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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