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行政行为 | |
张建飞 | |
1998-07-05 | |
发表期刊 | 浙江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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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4-2253 |
期号 | 04页码:89-91 |
摘要 | 行政法领域是否应确立无效行政行为,这在我国既是一个困扰法学理论的难题,也是一个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无效行政行为的应有内涵、历史演变和存在根据的分析,指出在中国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鉴于该制度存在的固有缺陷,在制度设计上应坚持:违法行政行为的原则撤销说,而不是原则无效说;对无效行政行为应采取法律明确列举形式;应以法律责任制度规范对无效行政行为的宣告 |
关键词 | 得撤销行政行为 无效行政行为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32970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
作者单位 |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张建飞. 论无效行政行为[J]. 浙江社会科学,1998(04):89-91. |
APA | 张建飞.(1998).论无效行政行为.浙江社会科学(04),89-91. |
MLA | 张建飞."论无效行政行为".浙江社会科学 .04(1998):8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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