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分立后原企业的债务由谁承担 | |
何秉群 | |
1995-04-15 | |
发表期刊 | 河北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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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2-3933 |
期号 | 02页码:38-39 |
关键词 | 企业法人 主管部门 企业分立 |
DOI | 10.16494/j.cnki.1002-3933.1995.02.007 |
URL | 查看原文 |
收录类别 | 北大核心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33903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
作者单位 |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河北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何秉群. 企业法人分立后原企业的债务由谁承担[J]. 河北法学,1995(02):38-39. |
APA | 何秉群.(1995).企业法人分立后原企业的债务由谁承担.河北法学(02),38-39. |
MLA | 何秉群."企业法人分立后原企业的债务由谁承担".河北法学 .02(1995):3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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