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超前立法的质、量、度 |
| 汪太贤; 吴晓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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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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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期刊 | 理论与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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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3-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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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 09页码:21-22 |
摘要 | <正>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为改变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法制建设滞后的状况,发挥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导向功能,必须进行超前立法。而有关市场经济的超前立法应如何操作,如何正确把握其质、量、度等问题,便成为我们当前研究市场经济法制理论的主要课题之一。 一、把握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是市场经济超前立法质的规定性 任何事物的产生和发展,不管在其环节上有多么曲折和复杂,都改变不了自身固有的规律。虽然 |
关键词 | 市场经济
法律规范
市场经济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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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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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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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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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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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3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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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云南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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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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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云南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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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云南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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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汪太贤,吴晓秋. 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超前立法的质、量、度[J].
理论与现代化,1995(09):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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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
汪太贤,&吴晓秋.(1995).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超前立法的质、量、度.理论与现代化(09),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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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 |
汪太贤,et al."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超前立法的质、量、度".理论与现代化 .09(1995):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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