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利与社会空间——基于实践哲学的权利二元论反思与重释
朱垭梁1,2
2015-04-08
发表期刊河北法学
ISSN1002-3933
卷号33期号:05页码:2-21
摘要既有的权利学说是视角主义的,分别从主体、客体和社会性这三个要素对权利展开分析。视角主义权利学说在方法论上是以部分去解释整体,因而对权利本质的解说是不完整的。视角主义的本体论缺陷是导致权利的主客体二元分立。在逻辑上,权利主客体二元论和视角主义的克服可以借助于实践哲学一元论及其社会空间理论。社会空间这一范畴可以对权利作出整体性阐释并且能对主客体二元论权利学说给予合理回应。权利本质的整体性解释应当是社会空间。
关键词权利 空间 实践哲学 二元论 方法论
DOI10.16494/j.cnki.1002-3933.2015.0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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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类别北大核心
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40653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江苏分部
作者单位1.南京大学法学院;
2.江苏开放大学文法学院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江苏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朱垭梁. 论权利与社会空间——基于实践哲学的权利二元论反思与重释[J]. 河北法学,2015,33(05):2-21.
APA 朱垭梁.(2015).论权利与社会空间——基于实践哲学的权利二元论反思与重释.河北法学,3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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