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记名提单
康永恒
2004-10-20
发表期刊内蒙古电大学刊
ISSN1672-3473
期号05页码:19-20
摘要我国法学实践在物权法以及《海商法》领域与国际海商法存在着根本性的不匹配 ,《海商法》对提单有关规定导致记名提单与不可转让提单在法律性质上没有什么区别 ,使记名提单与海运单在其法律性质上被等同看待。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必须确立物权法律制度 ,对提单的定义必须作适当的修改或单独对《海商法》中的记名提单、海运单以及电子提单等进行立法 ,使提单作为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一种物权性单证。
关键词《海商法》 提单 记名提单 物权凭证 海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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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45653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内蒙古分部
作者单位内蒙古电大 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0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内蒙古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内蒙古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康永恒. 略论记名提单[J]. 内蒙古电大学刊,2004(05):19-20.
APA 康永恒.(2004).略论记名提单.内蒙古电大学刊(05),19-20.
MLA 康永恒."略论记名提单".内蒙古电大学刊 .05(2004):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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