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重点辅导 |
| 张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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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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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期刊 | 内蒙古电大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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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2-3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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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 01页码:75-78 |
摘要 | <正> 1、关于法人的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做为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①依法成立。一个组织要成为法人,需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完成核准、登记手续,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法人的设立必须经国家机关的审查、核准登记,以便加强国家的监督,使法人组织符合社会的需要。凡未依法成立的不是法人。如某队办企业虽有营业执照,但没有按法定程序登记,就不是法人。 ②有独立的财产和必要的经费。法人必须有独立的财产和必要的经费作为自己独立参加经济活动 |
关键词 | 法人资格
服装厂
民事权利能力
《经济法》
民事行为能力
个体户
核准登记
法律效力
电视机
个人合伙
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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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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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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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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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4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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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内蒙古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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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电大 责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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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内蒙古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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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内蒙古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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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张象明. 《经济法》重点辅导[J].
内蒙古电大学刊,1993(01):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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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
张象明.(1993).《经济法》重点辅导.内蒙古电大学刊(01),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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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 |
张象明."《经济法》重点辅导".内蒙古电大学刊 .01(1993):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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