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重点辅导
张象明
1993-01-31
发表期刊内蒙古电大学刊
ISSN1672-3473
期号01页码:75-78
摘要<正> 1、关于法人的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做为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①依法成立。一个组织要成为法人,需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完成核准、登记手续,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法人的设立必须经国家机关的审查、核准登记,以便加强国家的监督,使法人组织符合社会的需要。凡未依法成立的不是法人。如某队办企业虽有营业执照,但没有按法定程序登记,就不是法人。 ②有独立的财产和必要的经费。法人必须有独立的财产和必要的经费作为自己独立参加经济活动
关键词法人资格 服装厂 民事权利能力 《经济法》 民事行为能力 个体户 核准登记 法律效力 电视机 个人合伙 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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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45943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内蒙古分部
作者单位内蒙古电大 责任教师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内蒙古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内蒙古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张象明. 《经济法》重点辅导[J]. 内蒙古电大学刊,1993(01):75-78.
APA 张象明.(1993).《经济法》重点辅导.内蒙古电大学刊(01),75-78.
MLA 张象明."《经济法》重点辅导".内蒙古电大学刊 .01(1993):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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