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末辅导
张象明
1993-04-01
发表期刊内蒙古电大学刊
ISSN1672-3473
摘要为了节省版面多数问题只列题目,具体内容请看课本.第六章 债的一般规定一、债发生的根据——无因管理:概念、构成、后果?二、债的不履行.债务人没有实施债中规定的应承担的义务,就是债的不履行,债务人应承担债不履行的责任.但是债不履行有时并非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因而.债务人承担债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应有以下几条:(1)要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2)债务人要有过错.如果是下列情形,则可免除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责任;不可抗力;行政原因;债权人的过错造成;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免除责任的条件且该条件已成就.(3)债权人受到损害.(4)不履行行为与损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关键词商标法 人身保险 《经济法》 商标权 保险金 变更合同
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46392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内蒙古分部
作者单位内蒙古电大 责任教师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内蒙古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内蒙古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张象明. 《经济法》期末辅导[J]. 内蒙古电大学刊,1993.
APA 张象明.(1993).《经济法》期末辅导.内蒙古电大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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