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教师谈民法分论学习(续)——应当注意法律的新规定
张佩霖
1990-04-01
发表期刊内蒙古电大学刊
ISSN1672-3473
期号03页码:19-21+36
摘要<正> 法律有相对稳定性,但法律也必须随着客观生活、建设的发展变化而不断修改,才能适应需要,起到促进发展的作用。
关键词《民法通则》 最高法院 拾得遗失物 不当得利 主讲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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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48242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
作者单位中央电大 主讲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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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张佩霖. 主讲教师谈民法分论学习(续)——应当注意法律的新规定[J]. 内蒙古电大学刊,1990(03):19-21+36.
APA 张佩霖.(1990).主讲教师谈民法分论学习(续)——应当注意法律的新规定.内蒙古电大学刊(03),19-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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