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教师谈民法分论学习(续)——应当注意法律的新规定 | |
张佩霖 | |
1990-04-01 | |
发表期刊 | 内蒙古电大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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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2-3473 |
期号 | 03页码:19-21+36 |
摘要 | <正> 法律有相对稳定性,但法律也必须随着客观生活、建设的发展变化而不断修改,才能适应需要,起到促进发展的作用。 |
关键词 | 《民法通则》 最高法院 拾得遗失物 不当得利 主讲教师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48242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 |
作者单位 | 中央电大 主讲教师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张佩霖. 主讲教师谈民法分论学习(续)——应当注意法律的新规定[J]. 内蒙古电大学刊,1990(03):19-21+36. |
APA | 张佩霖.(1990).主讲教师谈民法分论学习(续)——应当注意法律的新规定.内蒙古电大学刊(03),19-21+36. |
MLA | 张佩霖."主讲教师谈民法分论学习(续)——应当注意法律的新规定".内蒙古电大学刊 .03(1990):19-2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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