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名誉权条款不再保护人格尊严?——论“名誉感”保护的意义、对象和界限 | |
骆正言1,2 | |
2021-04-20 | |
发表期刊 | 西部法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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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674-3687 |
卷号 | No.150期号:02页码:109-120 |
摘要 | 《民法典》名誉权条款删去了"人格尊严"的规定,有学者认为这明确了"人格尊严"不受名誉权保护的原则,因为名誉权保护中的人格尊严相当于"名誉感",而"名誉感"又过于主观,保护名誉感会过度压制言论的自由表达。然而从法哲学的层面来说,名誉权是基于某种"可见的"或者"当然的"价值而获得的尊重,它不仅包括外在名誉的保护,即获得实事求是的评价的权利,也包括内在名誉的保护,即给予每个人最基本的尊重,后者又被称为"名誉感"。内在名誉的保护有助于个人控制自身的形象,发展健康的人格,与他人建立紧密的合作。尽管对公共事件和公众人物的评价是言论自由的体现,我们也不能像美国法那样纵容无节制的批评,而应该借鉴德国法,禁止将他人贬低为"非人"的动物或物品。此外由于《民法典》中的人格尊严可以最广义地解释为所有权利的基础,不适合作为具体权利的规范依据,因此当人们发表侮辱性的言论贬损他人的人格尊严时,我们仍应依据名誉权条款,而非人格尊严条款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
关键词 | 民法典 名誉权 人格尊严 名誉感 个人形象控制权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资助项目 |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9批面上资助项目“自媒体时代公共评论中语言暴力的违法性研究”(2016M59186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学术批评侵犯名誉权案判决标准研究”(17YJA820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50656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江苏分部 |
作者单位 | 1.江苏开放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江苏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江苏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骆正言. 《民法典》名誉权条款不再保护人格尊严?——论“名誉感”保护的意义、对象和界限[J]. 西部法学评论,2021,No.150(02):109-120. |
APA | 骆正言.(2021).《民法典》名誉权条款不再保护人格尊严?——论“名誉感”保护的意义、对象和界限.西部法学评论,No.150(02),109-120. |
MLA | 骆正言."《民法典》名誉权条款不再保护人格尊严?——论“名誉感”保护的意义、对象和界限".西部法学评论 No.150.02(2021):109-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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