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
穆扎帕尔·买买提 | |
2001-05-15 | |
发表期刊 |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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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 02页码:53-55 |
摘要 | 我国“新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我国新刑法的重要补充,对打击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出现的经济犯罪活动,防止国 |
关键词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新刑法 法定刑 非法所得罪 |
语种 | 中文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54810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新疆分部 |
作者单位 | 新疆电大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新疆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新疆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穆扎帕尔·买买提.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J].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02):53-55. |
APA | 穆扎帕尔·买买提.(2001).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02),53-55. |
MLA | 穆扎帕尔·买买提."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02(2001):5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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