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穆扎帕尔·买买提
2001-05-15
发表期刊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期号02页码:53-55
摘要我国“新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我国新刑法的重要补充,对打击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出现的经济犯罪活动,防止国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新刑法 法定刑 非法所得罪
语种中文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154810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新疆分部
作者单位新疆电大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新疆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新疆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穆扎帕尔·买买提.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J].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02):53-55.
APA 穆扎帕尔·买买提.(2001).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02),53-55.
MLA 穆扎帕尔·买买提."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02(2001):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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