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设置
郝海然; 韩天阳
2019-12-15
发表期刊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ISSN2095-7637
卷号32期号:04页码:32-36
摘要基于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发展趋势、安抚被害人及其亲属、更好地教育改造涉罪未成年人等原因,有必要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进行调整。结合对未成年人自身发展程度、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的启示以及中国实际国情的考量,建议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至13周岁。由于当前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不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配套制度尚欠完善,在调整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同时应完善非刑罚处罚措施,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制度功能,加快消除前科制度建设,实现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和惩戒犯罪的和谐统一。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年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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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25213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
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八一学院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郝海然,韩天阳. 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设置[J]. 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9,32(04):32-36.
APA 郝海然,&韩天阳.(2019).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设置.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32(04),32-36.
MLA 郝海然,et al."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设置".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32.04(2019):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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