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污染环境刑事责任制度
其他题名On the Criminal Liability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 China
崔陈一
2022-02-20
发表期刊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ISSN1008-9764
卷号31期号:1页码:49-53
摘要我国的"污染环境罪"已经立法化,并且犯罪主体扩大到了单位,在定罪量刑上也有所细化.但根据2015—2020年有关环境犯罪的相关判决来看,污染环境刑事追责机制仍然有一定缺陷,其中包括:刑罚种类比较单一且量刑较轻;生态环境法益在刑罚体系中未得到充分反映;环境违法犯罪成本较低等.为了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发挥刑法预防和惩罚功能,有必要在立法上将环境法益完全体现在环境刑事法律体系中,对于污染环境罪考量多个量刑情节,增加刑罚种类;在司法实践中,确有必要可设立环境污染专门化职能机构,加强对我国的环境刑事责任机制建设.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 环境立法 刑事责任
DOI10.3969/j.issn.1008-9764.202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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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Periodical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25829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作者单位云浮开放大学,广东云浮,527300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崔陈一. 论我国的污染环境刑事责任制度[J].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2022,31(1):49-53.
APA 崔陈一.(2022).论我国的污染环境刑事责任制度.广东开放大学学报,31(1),49-53.
MLA 崔陈一."论我国的污染环境刑事责任制度".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31.1(2022):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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