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视角下不作为的侵权责任——以《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为中心
李燕芳
2020-10-25
发表期刊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ISSN1008-7346
卷号No.143期号:05页码:81-86
摘要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了克服传统侵权理论之不足而发展起来的。认可其兼有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的双重属性,有利于受害人权益的周全保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以不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义务人没有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没有主动启动具有法律意义的因果链。因此,其责任构成要件的判断较之作为侵权责任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对不作为违法性、可非难性(即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对于第三人介入的侵权,宜将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限缩为:第三人故意侵权,安保义务人过失侵权的情形,进而在立法上赋予该情形下安保义务人追偿权。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 不作为侵权 第三人介入 补充责任 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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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50883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作者单位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李燕芳. 安全保障义务视角下不作为的侵权责任——以《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为中心[J].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No.143(05):8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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