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补充责任研究——以第三人侵害未成年学生的校园伤害事故为视角
李燕芳
2018-10-25
发表期刊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ISSN1008-7346
卷号No.131期号:05页码:92-96
摘要对于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我国《侵权责任法》做出了选择:第三人在校园实施侵害行为致未成年学生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但是,教育机构如何承担补充责任?它与第三人责任有无顺位之分?教育机构有无追偿权?这些问题《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现以第三人侵害未成年学生的校园伤害事故为视角,就教育机构补充责任法律特征、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范围及追偿权有无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第三人侵权 教育机构 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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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54743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作者单位福建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李燕芳. 教育机构补充责任研究——以第三人侵害未成年学生的校园伤害事故为视角[J].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No.131(05):92-96.
APA 李燕芳.(2018).教育机构补充责任研究——以第三人侵害未成年学生的校园伤害事故为视角.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No.131(05),9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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