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开放大学在国家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基于法律角度对开放大学自主办学权利的探讨
汪燕; 宋永寿
2018-04-25
发表期刊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ISSN1008-469X
卷号23期号:02页码:23-27
摘要厘清开放大学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办好开放大学的重要条件。大学法律地位的核心问题是自主办学权。依据我国教育法和民法对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规定,开放大学应享有完整的自主办学权利。然而无论从历史还是实践现状来看,广播电视大学和当前地方开放大学的办学自主权都受到了限制,这不符合国家高等教育法对一所依法设立的具有自主办学主体资格的成人高等学校的要求。在现实的教育法律关系中,我国开放大学具有一种法人身份(事业单位法人)、多种法律主体资格(行政主体、民事主体等)、办学行为跨越多重法律约束关系(公法领域、私法领域)的特殊法律地位。因此其在国家教育体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应从民法和行政法两个角度进行考虑。
关键词高等教育体系 开放大学 法律地位 自主办学 权利与义务
DOI10.13559/j.cnki.hbgd.2018.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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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资助项目国家开放大学“十二五规划”2014—2015年重点委托课题《基于法学视角的国家和省级开放大学关系研究》(G14G3305W)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55612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四川分部
作者单位四川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四川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四川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汪燕,宋永寿. 论开放大学在国家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基于法律角度对开放大学自主办学权利的探讨[J].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23(02):23-27.
APA 汪燕,&宋永寿.(2018).论开放大学在国家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基于法律角度对开放大学自主办学权利的探讨.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3(02),23-27.
MLA 汪燕,et al."论开放大学在国家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基于法律角度对开放大学自主办学权利的探讨".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3.02(2018):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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