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法总则》数据保护规定的检视与完善
余晓红
2018-03-25
发表期刊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ISSN1009-5152
卷号No.73期号:01页码:45-49
摘要在大数据盛行的数字化时代,对数据的法律保护意义重大。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一般原则性保护。而《民法总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对被保护数据的内涵、权属、范围以及侵权方式进行定义,也未规定相应的违法责任、救济措施和诉讼机制,这将限制数据保护的法律适用与效果。应立足我国国情,结合数据的内涵、权属等因素,完善数据法律保护原则和规则。
关键词民法总则 数据保护 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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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56360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四川分部
作者单位四川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四川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四川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余晓红. 对《民法总则》数据保护规定的检视与完善[J].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No.73(01):45-49.
APA 余晓红.(2018).对《民法总则》数据保护规定的检视与完善.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No.73(01),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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