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民法总则》数据保护规定的检视与完善 |
| 余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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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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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期刊 |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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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9-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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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号 | No.73期号:01页码:45-49 |
摘要 | 在大数据盛行的数字化时代,对数据的法律保护意义重大。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一般原则性保护。而《民法总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对被保护数据的内涵、权属、范围以及侵权方式进行定义,也未规定相应的违法责任、救济措施和诉讼机制,这将限制数据保护的法律适用与效果。应立足我国国情,结合数据的内涵、权属等因素,完善数据法律保护原则和规则。 |
关键词 | 民法总则
数据保护
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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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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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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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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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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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56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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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四川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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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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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四川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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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四川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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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余晓红. 对《民法总则》数据保护规定的检视与完善[J].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8,No.73(01):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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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
余晓红.(2018).对《民法总则》数据保护规定的检视与完善.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No.73(01),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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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 |
余晓红."对《民法总则》数据保护规定的检视与完善".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No.73.01(2018):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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