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欢案”之法理分析 |
| 赵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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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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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期刊 | 法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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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9-0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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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号 | 28页码:52-53 |
摘要 | 山东聊城"于欢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于欢的行为为故意伤害,定性准确,但否认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适用法律有误,量刑过重。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结合案件的情节,应当判处于欢故意伤害罪并减轻处罚,减轻处罚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最终,二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五年有期徒刑,基本做到了罪当其罚。 |
关键词 | 故意伤害
防卫过当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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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 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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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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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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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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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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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6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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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河南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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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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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河南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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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河南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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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赵倩倩. “于欢案”之法理分析[J].
法制与社会,2017(28):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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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
赵倩倩.(2017).“于欢案”之法理分析.法制与社会(28),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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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 |
赵倩倩."“于欢案”之法理分析".法制与社会 .28(2017):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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