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之法理分析
赵倩倩
2017-10-05
发表期刊法制与社会
ISSN1009-0592
期号28页码:52-53
摘要山东聊城"于欢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于欢的行为为故意伤害,定性准确,但否认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适用法律有误,量刑过重。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结合案件的情节,应当判处于欢故意伤害罪并减轻处罚,减轻处罚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最终,二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五年有期徒刑,基本做到了罪当其罚。
关键词故意伤害 防卫过当 量刑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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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60138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河南分部
作者单位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河南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河南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赵倩倩. “于欢案”之法理分析[J]. 法制与社会,2017(28):52-53.
APA 赵倩倩.(2017).“于欢案”之法理分析.法制与社会(28),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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