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容留他人吸毒再犯之前置行为的认定及影响
崔学会1; 李静2
2016-08-25
发表期刊法制与社会
ISSN1009-0592
期号24页码:68-69
摘要在我国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处罚中,曾经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此后又实施同样性质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即其行为性质以入罪方式予以评价。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下发解释的明确规定。但同样的问题,是曾经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刑事处罚,而此后再次实施同样行为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则未明确规定。本文将从刑法原则、解释方法及立法本意等角度进行全面的剖析,以期共同探讨。
关键词立案标准 刑法原则 解释方法 立法本意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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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60760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
作者单位1.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
2.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崔学会,李静. 论容留他人吸毒再犯之前置行为的认定及影响[J]. 法制与社会,2016(24):68-69.
APA 崔学会,&李静.(2016).论容留他人吸毒再犯之前置行为的认定及影响.法制与社会(24),68-69.
MLA 崔学会,et al."论容留他人吸毒再犯之前置行为的认定及影响".法制与社会 .24(2016):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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