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容留他人吸毒再犯之前置行为的认定及影响 | |
崔学会1; 李静2 | |
2016-08-25 | |
发表期刊 | 法制与社会 |
ISSN | 1009-0592 |
期号 | 24页码:68-69 |
摘要 | 在我国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处罚中,曾经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此后又实施同样性质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即其行为性质以入罪方式予以评价。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下发解释的明确规定。但同样的问题,是曾经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刑事处罚,而此后再次实施同样行为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则未明确规定。本文将从刑法原则、解释方法及立法本意等角度进行全面的剖析,以期共同探讨。 |
关键词 | 立案标准 刑法原则 解释方法 立法本意 |
DOI | 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322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60760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 |
作者单位 | 1.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 2.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崔学会,李静. 论容留他人吸毒再犯之前置行为的认定及影响[J]. 法制与社会,2016(24):68-69. |
APA | 崔学会,&李静.(2016).论容留他人吸毒再犯之前置行为的认定及影响.法制与社会(24),68-69. |
MLA | 崔学会,et al."论容留他人吸毒再犯之前置行为的认定及影响".法制与社会 .24(2016):68-69. |
条目包含的文件 | 条目无相关文件。 |
个性服务 |
查看访问统计 |
谷歌学术 |
谷歌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
[崔学会]的文章 |
[李静]的文章 |
百度学术 |
百度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
[崔学会]的文章 |
[李静]的文章 |
必应学术 |
必应学术中相似的文章 |
[崔学会]的文章 |
[李静]的文章 |
相关权益政策 |
暂无数据 |
收藏/分享 |
相关推荐 |
除非特别说明,本系统中所有内容都受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
修改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