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留置权的制度完善
冯娴
2016-04-20
发表期刊沈阳干部学刊
ISSN1672-5840
卷号18期号:02页码:41-42
摘要留置权制度是我国民法的重要制度,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经常应用。我国留置权制度存在缺陷,包括对留置权的构成要件规定不明确,适用范围狭窄,缺乏善意取得的规定,实现方面规定较为含糊等。建议完善我国留置权制度的相关立法,明确规定留置权的构成要件,适当扩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完善留置权的实现规则。
关键词留置权 担保物权 不动产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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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60927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辽宁分部
作者单位鞍山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辽宁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辽宁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冯娴. 论我国留置权的制度完善[J]. 沈阳干部学刊,2016,18(02):41-42.
APA 冯娴.(2016).论我国留置权的制度完善.沈阳干部学刊,18(02),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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