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在民法中的体现
张丽明
2016-02-15
发表期刊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ISSN1007-421X
卷号No.138期号:01页码:117-118
摘要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某些场合下国家才成为民事主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矿藏、水流专属国家所有,铁路、航空等企业和设施由国家专营;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依法征收的税收归国家所有。
关键词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国家 国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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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63767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辽宁分部
作者单位鞍山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辽宁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辽宁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张丽明. 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在民法中的体现[J].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No.138(01):117-118.
APA 张丽明.(2016).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在民法中的体现.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No.138(01),1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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