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在民法中的体现 | |
张丽明 | |
2016-02-15 | |
发表期刊 |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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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7-421X |
卷号 | No.138期号:01页码:117-118 |
摘要 | 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某些场合下国家才成为民事主体。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矿藏、水流专属国家所有,铁路、航空等企业和设施由国家专营;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依法征收的税收归国家所有。 |
关键词 | 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国家 国家所有权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63767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辽宁分部 |
作者单位 | 鞍山广播电视大学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辽宁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辽宁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张丽明. 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在民法中的体现[J].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No.138(01):117-118. |
APA | 张丽明.(2016).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在民法中的体现.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No.138(01),117-118. |
MLA | 张丽明."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在民法中的体现".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No.138.01(2016):117-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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