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及法律救济——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之规定
李燕芳
2015-08-20
发表期刊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ISSN2095-2082
卷号5期号:04页码:44-51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分担。该法条出台后在学界引起强烈反响,也给司法实践带来重重困难。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理论界定入手,通过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域外立法考察和国内立法解读,否定其作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形态存在的必要性,建议删除《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同时,基于高空抛物致害后果严重及举证困难等特点,建议从刑法和社会法视角为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案件受害人提供法律救济。
关键词高空抛物 侵权责任 法律救济 加害人不明 可能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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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65728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作者单位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法律系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福建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李燕芳. 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及法律救济——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之规定[J].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5,5(04):44-51.
APA 李燕芳.(2015).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及法律救济——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之规定.福建江夏学院学报,5(04),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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