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构成贪污罪主体的条件
周世伟1; 韩江涛2
2015-03-15
发表期刊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ISSN1672-1500
卷号28期号:01页码:88-90
摘要劳务派遣已成为当今企业用工的主要形式之一。劳务派遣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这既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特殊性有关,也与我国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在法律条文规定上缺乏明确性有关。文章通过具体案例中主体身份的分析,阐述劳务派遣人员构成贪污罪的归罪要素及构成特点。
关键词劳务派遣 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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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68332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
作者单位1.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文法学院;
2.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天津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周世伟,韩江涛. 劳务派遣人员构成贪污罪主体的条件[J].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28(01):88-90.
APA 周世伟,&韩江涛.(2015).劳务派遣人员构成贪污罪主体的条件.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8(01),88-90.
MLA 周世伟,et al."劳务派遣人员构成贪污罪主体的条件".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8.01(2015):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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