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住宅小区公用设施致害潜在主体的责任关系
关一谱
2014-08-05
发表期刊法制与社会
ISSN1009-0592
期号22页码:55-56
摘要小区公用设施致害案日益增多,因我国法律规定不明确,有法院判决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有法院判决管理人或使用人共同或单独承担责任,社会舆论也各有各的说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认为三者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关系,但本文认为管理人和使用人是连带责任关系,所有人与两者是补充责任关系更为合理合法些。
关键词潜在主体 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4.2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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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资助项目2012年度广东远程开放教育科研基金项目课题立项(YJ1228)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69301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作者单位湛江市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关一谱. 论住宅小区公用设施致害潜在主体的责任关系[J]. 法制与社会,2014(22):55-56.
APA 关一谱.(2014).论住宅小区公用设施致害潜在主体的责任关系.法制与社会(22),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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