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住宅小区公用设施致害潜在主体的责任关系 | |
关一谱 | |
2014-08-05 | |
发表期刊 | 法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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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1009-0592 |
期号 | 22页码:55-56 |
摘要 | 小区公用设施致害案日益增多,因我国法律规定不明确,有法院判决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有法院判决管理人或使用人共同或单独承担责任,社会舆论也各有各的说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认为三者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关系,但本文认为管理人和使用人是连带责任关系,所有人与两者是补充责任关系更为合理合法些。 |
关键词 | 潜在主体 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
DOI | 10.19387/j.cnki.1009-0592.2014.22.029 |
URL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资助项目 | 2012年度广东远程开放教育科研基金项目课题立项(YJ1228) |
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
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
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69301 |
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
作者单位 | 湛江市广播电视大学 |
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广东分部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关一谱. 论住宅小区公用设施致害潜在主体的责任关系[J]. 法制与社会,2014(22):55-56. |
APA | 关一谱.(2014).论住宅小区公用设施致害潜在主体的责任关系.法制与社会(22),55-56. |
MLA | 关一谱."论住宅小区公用设施致害潜在主体的责任关系".法制与社会 .22(2014):5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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