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
吴慧文
2014-08-25
发表期刊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ISSN1008-8881
卷号27期号:03页码:192-193+196
摘要我们国家在2001年重新修订的《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填补了离婚赔偿制度的空白,为司法机关在审理与婚姻相关的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不可否认的是,现行的《婚姻法》中,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方面还存在责任主体有限、适用范围较小、规定宽泛、对请求权行使时间限制不够合理等诸多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用的发挥,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法律 婚姻法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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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71778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山西分部
作者单位临汾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山西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山西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吴慧文. 关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J].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7(03):192-193+196.
APA 吴慧文.(2014).关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7(03),192-193+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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