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之适用初探——以适用的范围与条件为中心
甄贞1; 郑瑞平2
2014-01-15
发表期刊法学杂志
ISSN1001-618X
卷号35期号:01页码:101-106
摘要目前我国学术界对能否适用死刑和解制度尚有争议,笔者赞同在一定范围内的死刑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确定这一范围的标准:一是感情条件,主要看加害人是否真心悔过,主观恶性大小以及社会危险性大小,考察和解的感情基础是否成立;二是客体条件,侵犯个人法益的案件原则上可以和解,但也有例外。按照两个标准,可以确定案件范围。对死刑和解的适用条件,主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角度考察,设置了六个条件。
关键词刑事和解 死刑案件 案件范围 适用条件
DOI10.16092/j.cnki.1001-618x.2014.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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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类别北大核心 ; CSSCI
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72881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重庆分部
作者单位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2.重庆广播电视大学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甄贞,郑瑞平. 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之适用初探——以适用的范围与条件为中心[J]. 法学杂志,2014,35(01):101-106.
APA 甄贞,&郑瑞平.(2014).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之适用初探——以适用的范围与条件为中心.法学杂志,35(01),101-106.
MLA 甄贞,et al."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之适用初探——以适用的范围与条件为中心".法学杂志 35.01(2014):1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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