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脱离的认定
陈丽玲1; 诸葛旸2
2013-03-20
发表期刊中国检察官
ISSN1008-6676
卷号No.168期号:06页码:5-7
摘要<正>本文案例启示: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应按共犯脱离理论对其以犯罪中止论处。在共同犯罪既遂前的任何阶段都应允许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只要其表示并从心理、物理上隔断、撤回共同犯罪关联的加功行为,即使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不必承担共同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基本案情]2011年9月,张某、李某、付某等人预谋对某金店进行抢劫。为避免被监
关键词共犯脱离 犯罪中止 放弃犯罪 共同犯罪既遂 共同犯罪人 共犯关系 犯罪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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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73393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广西分部
作者单位1.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广播电视大学;
2.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广西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广西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陈丽玲,诸葛旸. 共犯脱离的认定[J]. 中国检察官,2013,No.168(06):5-7.
APA 陈丽玲,&诸葛旸.(2013).共犯脱离的认定.中国检察官,No.168(06),5-7.
MLA 陈丽玲,et al."共犯脱离的认定".中国检察官 No.168.06(20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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