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物权法中不宜设立居住权的思考
李智姝
2013-03-20
发表期刊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ISSN2095-2120
卷号17期号:01页码:31-34
摘要我国在《物权法(草案)》中曾将居住权以用益物权的形式进行设立,引发了学术界的大讨论。居住权是物权的范畴,但是我国的物权法体系还不够完整,物权法体系与居住权较难融合。居住权不可转让的本质与我国国情不符,不利于房屋的流通,违背了"物尽其用"原则。居住权在我国的主要使命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但是这些权益可以通过完善其他法律来进行保障。居住权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不宜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立。
关键词物权法 居住权 法律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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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原始文献类型学术期刊
文献类型期刊论文
条目标识符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75001
专题国家开放大学沈阳分部
作者单位沈阳广播电视大学
第一作者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沈阳分部
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国家开放大学沈阳分部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李智姝. 关于在物权法中不宜设立居住权的思考[J].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17(01):31-34.
APA 李智姝.(2013).关于在物权法中不宜设立居住权的思考.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7(01),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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