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在物权法中不宜设立居住权的思考 |
| 李智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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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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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期刊 |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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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 2095-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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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号 | 17期号:01页码:31-34 |
摘要 | 我国在《物权法(草案)》中曾将居住权以用益物权的形式进行设立,引发了学术界的大讨论。居住权是物权的范畴,但是我国的物权法体系还不够完整,物权法体系与居住权较难融合。居住权不可转让的本质与我国国情不符,不利于房屋的流通,违背了"物尽其用"原则。居住权在我国的主要使命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但是这些权益可以通过完善其他法律来进行保障。居住权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不宜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立。 |
关键词 | 物权法
居住权
法律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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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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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 |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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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献类型 | 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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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类型 |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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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标识符 | http://ir.library.ouchn.edu.cn/handle/39V7QQFX/7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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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国家开放大学沈阳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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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沈阳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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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沈阳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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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者的第一单位 | 国家开放大学沈阳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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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李智姝. 关于在物权法中不宜设立居住权的思考[J].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17(01):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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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
李智姝.(2013).关于在物权法中不宜设立居住权的思考.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7(01),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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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 |
李智姝."关于在物权法中不宜设立居住权的思考".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17.01(2013):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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